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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妥善执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解决多年信访老户问题
  发布时间:2018-11-26 10:54:51 打印 字号: | |
  丁某是我院一名信访老户,我院于2002年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给付丁某工程费及案件受理费22万余元,某建筑工程公司到期未履行义务,丁某申请执行一直未能执行到位,2016年9月申请执行人恢复强制执行。

   我院依法查封了某建筑工程公司的位于河西区的一处房产,轮候查封了其位于葫芦岛市的五处房产。依法查封了其在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价值60万元的股权及公司名下三辆车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周某对本院查封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案件暂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期间,2017年6月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12万元,余款8万自丁某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后付清。但丁某称被执行人投资了某机电公司,并非像其所说没有财产,协议是在胁迫、威胁、不平等的前提下签署的,且双方都没有按时履行。今年3月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承办人闻娣法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万余元,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称与丁某签订和解协议,因丁某没有按协议履行,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剩余8万元,法院应该终结执行。我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合法有效,且丁某对该协议内容不予认可,该协议对双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被执行人异议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维持了我院裁定。

   我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还有房屋租赁、浴池经营等收入来源。面对这样的局面,被执行人这才开始正面债务,在法院的主持下与丁某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债务。涉及案外人周某的执行异议之诉,被上级法院发回我院重审,丁某对与本案相关的执行异议案件也提出撤诉。至此,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本案得以顺利执结,多年信访老户的问题也得到了彻底解决。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