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我院依法对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绪某等六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进行了宣判。
六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我院依法对被告人绪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张某一、赵某、袁某、张某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靖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生产设备及机械配件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责令六被告人共同退赔天津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损失1202858.16元。
我院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依法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有效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利营造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依法保障科技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了我区的投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