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标准化
我院四项措施推动司法标准本土化
  发布时间:2018-11-26 14:46:00 打印 字号: | |
  我院始终将司法标准化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推进司法标准本土化,健全审判管理监督体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将司法工作标准融入到审判执行实践中来。

   一是落实审判流程标准化,实现案件全流程管控。对照立案、审判流程、民事送达等标准文件,总结制定《诉讼案件办理流程指南(附节点管控表格)》《关于实行随机分案工作的规定》,编写11万余字的《书记员实用手册》,强化自立案到归档全流程节点管控。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 预防、清理长期未结案件的规定》,确保审限变更标准化、规范化,动态清零一年半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制定《关于上诉案卷移送管理的规定》《执行实施类案件立案规定》,规范案件转上诉、转执行流程,保证案件办理依法有序、卷宗移转衔接顺畅。

   二是落实司法质量标准化,完善案件质量规范与评价体系。依托《庭审质量标准》,先后出台《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庭审规范》与《刑事一审普通程序庭审规范》,确保庭审行为和庭审活动规范化。对照《裁判文书质量标准》,发布新版常用诉讼文书样式模板,规范文书格式。制定《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庭审质量评查办法》《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办法》,建立起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与专项评查相融合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

   三是落实司法裁量标准化,统一类型案件裁量尺度。在严格适用案件裁量标准的同时,因地制宜出台《北辰法院推进类型化案件审理裁判标准实施方案》,先后制定抚养费、劳动争议、财产保险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行政处罚5个类型化案件审理裁量标准,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裁判标准》申报并取得了国家产权局作品登记证书,实现案件规范化审理、标准化裁量。

四是落实司法权责标准化,贯通审判管理监督路径。落实《审判职权标准》制定本院《审判职权清单》,实现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放权”的同时,及时制定《院庭长办理案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规定》《关于落实“一岗双责” 加强院庭长行政管理职责的规定》,强化院庭长在案件质量、流程管理、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修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专业法官会议规则》,充分发挥审委会宏观指导职能与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作用。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