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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行动不便 法官上门开庭
  发布时间:2019-03-21 11:04:26 打印 字号: | |
  2019年3月20日上午,我院刑庭干警前往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对其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陈某某因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下半身瘫痪,不能到法院参加庭审。考虑到陈某某的特殊情况,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决定将法庭“搬至”被告人家中。

  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北辰区九园公路铁路桥下时,该车与桥墩相撞,造成车辆、桥墩损坏以及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4mg/100ml,系醉酒驾车。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庭审结束后,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陈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门庭审并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既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体状况,充分保障了其辩护权,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积极教育感化被告人,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该案也警示大家,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的安全,拒绝酒后驾车,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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