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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法院作出今年首份司法处罚决定书惩戒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行为
  发布时间:2020-08-28 17:11: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民二庭相继作出(2020)津0113司惩1号、2号司法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处罚。

两起不同案由的案件中,原告为打赢官司,均不约而同地提供了实际签字时间与书面证据显示时间不一致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司惩1号所涉案件中,经过法庭反复调查,且明示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原告最终承认该证据系伪造。而司惩2号所涉案件中,被告申请对签字日期所在页的打印文字、墨水字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原告承认确实伪造了签字日期。

该两起案件中的原告伪造了重要证据,严重妨碍案件审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情节严重。我院依法对其分别予以5万元和10万元的罚款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后,两案原告均提出复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处罚决定。后我院承办法官对两案原告的行为进行了训诫,二人分别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改正。

我院对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在今年尚属首例,旨在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有效打击伪造证据参加诉讼的行为,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维护法律权威,增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应对诉讼。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