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13 16:02:52 打印 字号: | |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营造

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和市高院《关于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创新创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增强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认识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实现实体经济向高质量发展方向转变具有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必然要求;深刻认识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必然要求;深刻认识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是抓住北辰发展历史性机遇期,不断增强区域吸引力、创造力、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深刻认识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优化营商环境,是法院的职责所在,是司法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必然要求。

2.认真贯彻中央、市、区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司法在保护产权、激励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和引领社会价值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增强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区委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上来,运用司法手段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建设繁荣富裕、文明和谐、宜居美丽的新北辰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司法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职能作用

3.坚持惩治打击与服务保障并重,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法惩处侵犯企业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对黑恶势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侵害企业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等犯罪予以严惩,优化我区投资发展环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对企业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的创新行为,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不以犯罪论处。正确处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交叉问题,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准确把握裁判标准和尺度,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4.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经济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市场经济是公平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等基本特征。审判执行过程中,要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以及大中小微等不同规模的企业、商户,都要平等进行保护,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切实做到法律地位平等、法律权利平等、法律义务平等、法律对待平等,保障各类主体依法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要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运用好平等法律原则,积极推进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和持续好转,努力打造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5.依法审理公司类纠纷案件,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审理涉及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等案件,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准确把握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的关系,坚持司法有限介入、适度介入原则,实现保护股东权利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的合理平衡。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清算,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化解过剩产能,促进市场资源有效配置。

6.依法审理融资类纠纷案件,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妥善审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等案件,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效力的规定,依法审慎认定无效。正确认定以应收账款、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存货、仓库提单、商铺租赁权、项目收益权等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作为融资担保的新类型担保合同效力,促进企业增强融资能力,缓解“融资难”问题。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于变相收取高息和利用格式条款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否定。

7.依法审理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合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维护企业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正确区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与确因经济原因拖欠工资的不同情形,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尽可能通过促成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度难关。

8.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司法审查与监督职能,加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判,有效监督行政机关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应诉工作,引导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就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问题,通过发送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反映,确保行政权力运行法治化和规范化。

9.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充分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的实现。巩固扩大“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充分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创新执行联动机制,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提升执行工作效率。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资产,尽量采取“活封”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进一步规范适用执行惩戒措施,对已经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暂时经营困难而无法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慎用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家创业及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10.严厉打击惩治虚假诉讼,严肃规范民商事诉讼行为。在立审执环节,积极有效地甄别、防范、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对借贷纠纷、买卖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案件,严格审查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依法、规范适用案件送达、审理、调解、宣判程序,慎用缺席审理,严格程序控制,努力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切实防范和坚决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对确认的虚假诉讼案件,依据情节轻重,依法对涉案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三、创新司法服务举措,不断提高保障营商环境建设服务水平

11.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持续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升级,精心打造优质高效服务平台,在完善诉讼服务大厅、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基础上,探索拓展官方微信、手机APP等诉讼服务新途径,推进网上立案、巡回办案、网络视频远程开庭,促进诉讼服务多样化,企业家依法维权便利化。

12.完善商事纠纷办案机制。以商事纠纷化解便利化为导向,建立涉商案件立、审、执快速通道,提高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完善庭前会议制度,通过庭前会议解决证据交换及其他程序性事项,进一步简化审理模式和审理程序。加强案件审限管理,完善审限长效管控机制,缩短审判周期,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

13.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政府、行业协会、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的协调配合,充分运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积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智能化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合力,引导律师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诉讼风险,促使更多的商事纠纷通过非诉渠道解决。

14.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扎实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公开,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保障商事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15.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良性互动。依法支持、监督和促进各级行政机关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放管服”改革、完善执法体制、创新监管方式,助力政府治理方式创新;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建立常态化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就审判中发现的突出或普遍性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提出具体可行的司法建议,为营造良好营商法治环境积极建言献策。

16.推进“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积极贯彻“津八条”和“辰十条”规定精神,组织领导干部深入企业、深入现场、深入一线,主动服务、精准对接、持续发力,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普法讲座,梳理分析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企业家创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企业规范内部治理、预防法律风险,确保活动效果转化为企业的获得感、竞争力。

17.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打通全媒体宣传渠道,利用公众开放日、全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法院网站以及官方微博、微信等载体,定期发布商事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各类市场主体宣示正当的权利行使规则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尊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社会风尚。

18.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诉讼诚信建设,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联合有关单位构建起对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营造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

19.努力提升司法能力。要教育引导干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不断增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坚持按照“五个过硬”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司法业务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着力推进审判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着眼于各类热点和难点问题,善于运用娴熟的技能和灵活的手段,妥善化解全区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各类纠纷,担负起营造创新创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的重任。

20.高度重视司法调研。要积极更新理念,将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抓紧抓实,注重从末端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发现前端治理带有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切实加强对各类相关案件情况的综合调研,善于从办理各类案件形成的大量数据中找到引发问题的原因和规律,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新情况,及时研究其中的司法需求,主动调整司法对策,充分发挥司法研究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21.不断加强作风建设。要切实转变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努力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舒心的诉讼服务。要结合深入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推动各项整治措施落地生根,确保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要将法理与人民群众朴素的情理、事理相结合,既要明辨法理,又要平等听取各方意见,在保证程序公正和平等对待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程序指导与帮助,实现司法裁判情理法的统一,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公信。

22.强化督导检查与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的审判执行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督促检查,推动改善营商环境。要强化内部监督,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通过开展案件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依法纠正损害投资环境的错误裁判,并落实办案负责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群众投诉和举报线索,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严查破坏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以责任落实促进良好营商环境的建立。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