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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法院宣判张某祥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发布时间:2020-12-03 17:00: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院对张某祥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张某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解某、吴某万、马某旺等2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祥先后注册成立鸿翔昊宇投资公司、鸿翔昊宇搅拌站、鸿翔昊宇餐饮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其先后招募、网罗多名亲属及社会闲散人员,以公司为依托,采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通过违开发小产权房出售、违占地经营搅拌站、拦路收费、强迫转包他人土地等违法犯罪及不正当手段聚敛钱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张某祥为组织、领导者,解某为骨干成员,吴某万、马某旺为积极参加者,马某龙、吴某飞、王某林、梁某杰、解某涛、张某强、张跃某、邹某栓、武某涛、曹某、宋某、齐某亮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树立强势地位和形成非法影响,采取暴力手段殴打他人,致使一人重伤,多人轻伤和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为索取债务,多次长时间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辱骂、威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使用多种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构成强迫交易罪,严重侵害了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张某祥豢养打手,每次出行均有组织成员陪同,意图树立“大哥”形象,并通过多次违法犯罪活动提升该组织的影响力,形成恶名,造成周边群众的恐慌。多名被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后,不敢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和控告。部分被害人因慑于张某祥的恶名,被迫放弃财产权益,使得自身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部分被害人在被该组织打伤后,又在该组织的逼迫下向公安机关撤回控告,不敢维护自身权益。该组织违建设多处小产权房,违法建设办公楼、搅拌站,严重扰乱国家土地、建设、房地产管理秩序;该组织私自在限高架旁垫土铺路并拦路收费,在路政部门查处后仍不整改,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该组织在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院认为,张某祥先后网罗多人形成结构稳定、组织严密、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特征,应该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各被告人根据在组织内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被告人张某祥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纠集多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对组织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对组织内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对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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