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