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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
“四个一律”要求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12 09:08:06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从严治警的“四个一律”要求,加强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严格内部管理,规范从政行为,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纪律规定,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继承和发扬光荣传统,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杜绝影响公正执法、损害政法机关声誉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

   (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吃请、娱乐、购物的;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有损政法机关形象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三)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泄露内部案件分析评议内容,及其他不应泄露的案件信息;

   (四)违反规定,打探案情、受托说情和传递办案信息,严重干扰案件公正办理的;

   (五)违反规定,指使、诱导有关人员不如实反映情况,到领导机关上访、缠访、闹访,干扰政法机关或其他部门依法办事、办案的;

   (六)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吃拿卡要的;

   (七)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调离执法司法岗位: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利用了解或者掌握执法办案信息的便利,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政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四)假借领导名义或利用政法机关的影响,违法工作程序和组织原则干预有关部门执法办案,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对近亲属所从事的工作或经营活动可能影响或妨碍执法司法公正,本人隐瞒不报或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第五条 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清除出政法队伍: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配偶、子女、亲友所涉案件,徇私枉法,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或职务身份,编造能疏通关系等虚假事由,骗取涉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及亲属财物,情节严重的;

   (三)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干扰有关部门执法办案,造成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黄赌毒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第六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纪检监察、政工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纪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违法违纪事实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凡违反上述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依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条 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致使本部门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并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直接主管领导,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执行本规定,政法系统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模范遵守。政法系统各级党组(党委)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党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规定严格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政法系统各级政法机关及市、区(县)两级党委政法委在编的工作人员。政法系统事业单位(含企业)的工作人员、临时借调到政法机关帮助工作的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委政法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