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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 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30 10:38:51 打印 字号: | |

    一、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

    二、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三、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四、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

    五、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

    六、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七、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

    八、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动;

    九、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十、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