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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9-16 15:33:15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登记立案
责任编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