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公诉案件
(二)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1.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房地产纠纷案件
5.继承纠纷案件
6.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7.人身权纠纷案件
8.劳动争议案件
9.依照特别程序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
10.其他依照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三、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1.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3.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
6.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
7.股东权纠纷案件
8.股票、债券、期货纠纷案件
9.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四、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人、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
五、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2.法律规定的按照非诉程序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