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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纠纷登记立案指引
  发布时间:2015-09-17 09:06:59 打印 字号: | |

您到法院登记立案时,建议您按本指引准备诉讼材料。登记立案的基本要求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起诉文书的要求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
   
2)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3)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4)诉讼请求:物业公司提起诉讼的:业主未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请求判令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及违约金;其他。业主提起诉讼的:物业公司收费不符合价格标准的,请求判令物业公司降低收费;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造成业主损失的,请求判令赔偿损失;其他。
   
5)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时间及约定内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协议。合同履行的情况。被告未合格履行的义务的事实。依法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6)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7)写明起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文件由据状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起诉的时间。
   
二、立案时应该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物业服务合同变更及其解除的协议;
   
5)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6)违约行为证明材料;
   
7)经济损失证明材料;
   
8)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
   
二、管辖标准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请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下列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请参阅:《物业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责任编辑:北辰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