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到法院登记立案时,建议您按本指引准备诉讼材料。登记立案的基本要求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诉讼文书的要求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时应提交诉状,名称可以是民事起诉状或者民事诉讼状。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等基本情况。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互易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出卖人提起诉讼的: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买受人支付价款,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买受人提起诉讼的: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的标的物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出受人退换标的物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判令退还已交价款、解除合同;其他。
(4)事实和理由:写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及约定内容。合同变更、解除或者履行的实际情况。被告未合格履行义务的事实,依法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5)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
(6)写明起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原告在具状人处签名,并注明起诉时间。
二、立案时应提供的材料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的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买卖合同。
(5)订(定)货单。
(6)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7)口头合同的,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8)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9)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10)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11)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等。
(12)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3)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
三、管辖标准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民诉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请参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