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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登记立案指引
  发布时间:2015-09-17 09:30:10 打印 字号: | |

您到法院登记立案时,建议您按本指引准备诉讼材料。登记立案的基本要求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诉讼文书的要求
    承揽合同纠纷起诉时应提交诉状,名称可以是民事起诉状或者民事诉讼状。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现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承揽人提起诉讼的:定作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定作人支付报酬。定作人解除合同或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定作人赔偿损失;其他请求事项。

    定作人提起诉讼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承揽人修理、重作、减少报酬,造成损失的,并赔偿损失;承揽人未妥善保管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导致毁损、灭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承揽人赔偿损失;其他请求事项。
   
4)事实和理由:写明原、被告双方签订承揽合同的时间及约定内容。合同变更、解除或者履行的实际情况。被告未合格履行义务的事实,依法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5)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
   
6)写明起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原告在具状人处签名,并注明起诉时间。
   
二、立案时应提供的材料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的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推荐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承揽合同变更及其解除的协议。
   
5)承揽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6)违约行为证明材料。
   
7)经济损失证明材料。
   
8)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9)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
   
三、管辖标准

    承揽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198988 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责任编辑:北辰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