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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推荐函
  发布时间:2015-09-17 10:49:42 打印 字号: | |

诉讼代理人推荐函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推荐我单位(或我社区居民)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作为我单位(或我社区居民)工作人员×××与××× ×××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推荐单位名称:×××(盖章)

     

 

说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委托第一、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第三项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推荐函。

责任编辑:北辰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