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司法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依据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高院及我院制定的司法工作标准、司法标准化考评标准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院制定了《关于调整审判(执行)工作审批权限规定》。
该规定包含裁判文书的审批签发、立案阶段法律文书的审批签发、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审批、执行案件各类法律文书的审批、审限扣除、中止审理和延长审限的审批、保全类法律文书、督促和公示催告程序法律文书的审批、审判监督案件裁判文书的审批等十三项内容,贯穿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将大部分案件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合议庭、独任审判的案件承办人,少数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案件由主管院长、院长审批签发。
调整审判、执行工作审批权限,既是落实司法标准化要求的重要举措,也完善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审判质效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