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露露(化名)、王丽丽(化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并当庭宣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7月22日施行后,我院适用该解释审判的首例案件。
被告人王露露、王丽丽系两姐妹,分别是某家汽车服务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和法人代表。2012年8月2日,两被告人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与天津某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400万元,并将汽车服务公司名下位于北辰区京津公路西侧的一处房产抵押给该小额贷款公司。因汽车服务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该小额贷款公司将汽车服务公司起诉至北辰区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依法查封了汽车服务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时用于抵押的房产,因二被告人无故拒不应诉,我院依法缺席判决,判令汽车服务公司偿还原告天津某创业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本院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后,二被告人于2014年11月15日将已被查封的房产以950万元的价格转让,所得钱款未履行判决偿还借款的义务。二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让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院依法判处王露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王丽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