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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审执难题提出完善对策
  发布时间:2015-11-04 15:35:49 打印 字号: | |

       我院对2012-2015年审、执结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群体性纠纷增多,审理周期长,处理难;二是仲裁委员会与法院裁判标准不一,统一难;三是诉讼成本过低,上诉再审申请率高,降低难;四是恶意诉讼增多,无防控措施,预防难;五是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损失计算标准不明确,计算难。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提出以下完善的建议:

        一、采取内外结合方式解决案件审理周期长、调解难度大的问题

        在完善内部解决方式上,按争议诉求进行分类,尤其针对同一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群体性案件,分析研判类型化案件的审理、裁量标准。一是确定统一的审理裁判标准,形成庭审调查和裁判文书模板;二是重点寻找调解突破口,从诉讼代表人或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的劳动者着手,分析心理底线,释法明理,恢复合理预期;三是集中审理,提前制定预案,引导理性诉讼,避免扰乱秩序和涉诉信访情形。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积极依托外部力量解决,发挥工会、劳动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等的作用,进行思想疏导或提供法律指导,引导争议双方理性解决,求同存异,避免矛盾激化。

        二、加强沟通,统一仲裁委员会与法院裁量标准

        因劳动争议案件存在仲裁前置程序,法律、法规、规章更新快、内容多、效力层级不一,适用行政规章的劳动仲裁与适用法律的法院在司法理念、规则、尺度等诸方面很难统一。因此应加强与仲裁部门的沟通联络,建立定期交流机制,通过开展座谈等方式,互通信息、更新知识,统一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适用的尺度。

        三、提高案件质量,加强司法宣传,解决高上诉问题

        一是严把案件质量关,严格依法定程序开展各项工作,通过高质量的审理、裁判,提高裁判公信力,降低上诉率;二是加大判后答疑力度,主动进行判后答疑,使其明晰裁判理由和结果,提升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度;三是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发挥典型判决的示范效应,特别是对同类劳动争议案件、同一用人单位提起的诉讼案件,必要时可将相关生效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出示,促使同类案件顺利解决。

        四、细化司法解释,明确未按时履行非金钱义务的行为迟延履行金和经济损失计算方式,统一执法尺度

        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7条规定,应当进一步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支付迟延履行金或损失的计算标准。对于用人单位利用诉讼程序有意推延给付时间,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等措施,确保劳动争议案件顺利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兑现。

        五、建立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诚信体系机制,防止恶意诉讼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中恶意诉讼增多的问题,目前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仍处于被动地位,据此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建议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完善以表彰鼓励为主,惩罚遏制为辅的劳资诚信机制建设;二是对以恶意诉讼为业的劳动者,建立失信劳动者名单公布制度,防控其恶意维权和纠众诉讼;三是对屡次违反劳动法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便于对失信违规行为进行制约。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