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在市高院执行局的指导下,成功解决一起历时近两年的执行信访案件。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林某某等七人因四起民间借贷纠纷在我院进行民事诉讼并经调解结案,标的金额共计150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执行。
经核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诉讼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某对第三人天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经当事人申请,该案承办人张强法官多次前往蓟县核实到期债权情况并向第三人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1500万元。因第三人到期未履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作出执行裁定扣划第三人银行存款620余万元。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复议,一中院予以驳回,并确认了我院查封黄某某到期债权后,第三人向案外人拨付工程款1600余万元的事实。
该案的顺利执行得到了市高院执行局的大力支持,在高院执行局执行一庭王立群庭长、马世明法官的亲自指导、积极协调下,11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亲自来到我院并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除已被法院扣划的款项外,由第三人每月向申请执行人还款200万元,直至将余款还清为止。11月6日,第一笔200万元已经给付。
至此,这一历时近两年、多方当事人信访的执行案件在各方努力下成功和解,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