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耿某、赵某生育三个儿子,分别是长子耿甲、次子耿乙、三子耿丙。现在原告二人年龄已大,无劳动能力,需要赡养。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二)裁判结果
聊城市阳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均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被告耿甲、耿乙、耿丙系二原告的儿子,二原告现在被告耿乙家居住。被告耿甲在二原告年事已高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显系无理。二原告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符合当地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耿甲、耿乙、耿丙于2014年10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耿某、赵某赡养费200元,限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赡养费。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时,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特别是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时,法院发挥公正审判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该案告诉我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