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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宣判
恶意欠薪 包工头获刑
  发布时间:2016-06-13 08:37:55 打印 字号: | |

   包工头位某恶意拖欠施工队51名农民工的工资,经催促后竟携款潜逃,后经劳动监察部门多次催促,扔不支付。2016年4月26日上午,这名包工头被北辰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本市审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2015年8月25日,天津市北辰区劳动监察大队接举报称,被告人位某拖欠5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8.312万元后逃匿,2015年10月13日劳动监察部门对被告人位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经多次催要,位某仍未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12月17日将位某抓获归案。2016年4月14日,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向北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位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位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位某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工资,且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庭审结束后位某当庭表示认罪。

 

链接

   《刑法》第276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该案宣判后,审判长聂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天判处的被告人位某触犯的罪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是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设的,旨在惩处恶意欠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罪名。被告人位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部门催促仍不支付,已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要件,鉴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支付了全额劳动报酬,依法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