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我院分析非法集资类案件成因及审理难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16-07-25 09:09:23 打印 字号: | |
  非法集资犯罪作为典型的涉众型破坏经济秩序犯罪,近年来在各地不断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以来,我院共受理该类犯罪案件6件,审结3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件、集资诈骗罪1件,审结案件涉及吸收人数超过80人,涉案金额高达6400余万元,造成参与人损失4300余万元。

一、成因分析

(一)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和从众心理。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公众手中的闲置资金日益增多,保值增值的投资需求不断增大,而现有市场提供的投资工具却比较有限。加之社会公众对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的巨大风险没有清醒认识、疏于防范,甚至有些人明知非法集资存在巨大风险,但因受利益驱使,抱着侥幸暴富和从众心理卷入其中,最终成为受害者。

(二)社会融资不畅,部分市场主体转向非法集资。分析我院审结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大部分涉案主体初期确实具有发展壮大企业的初衷,但受银行贷款门槛较高和自身实力限制,只能转向小额信贷公司高息借贷,或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当所得收益不足以支付高额利息时,只能采取“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的方式筹借资金,甚至无限制地提高借贷利率,最终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高额借款,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三)现有监督体制缺乏对非法集资的有效监管。非法集资类案件主体多为普通自然人或者有正常经营范围的普通公司,但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对象分别为证券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行为,加之银行缺乏对可疑资金往来的监督和工商行政部门缺乏对“空壳公司”的监督等现象的存在,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已经演变成为非法集资的民间融资行为。

二、审理难点

(一)资金追缴困难,维稳压力大。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非法集资者消耗殆尽或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缴困难,造成损失难以挽回。这种情形下极易引起投资者的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帮助下,投资者人往往集结到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极端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出现越级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定性困难,意见不统一。现实中集资者往往采取将本金和利息只记载为借款本金,而不出现利息字样的方式,造成普通借款关系的假象,多数案件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是民间借贷而不是非法集资或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的辩护意见;就案件定性的关键问题,如资金的使用情况、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况,因该类案件的证据收集较为困难加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重合之处,加大了案件定性的难度。

(三)集资数额计算难,案件周期长。非法集资犯罪通常涉及参与人较多,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且每个参与人的集资情况和偿还数额均不同,法院需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供述、参与人陈述、审理查明的情况一一核算列明,工作量巨大,致使该类案件的审理周期普遍相对较长,大部分案件的审理时间都在一年以上。因案件周期较长,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情绪,给案件审理增加了难度。

三、对策建议

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手段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只是一种事后的惩戒手段。鉴于当前该类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必须加强对该类犯罪的研究,坚持打防结合、多措并举,有效预防和打击该类犯罪。

(一)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范意识。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和载体,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采取巡回审判、法律宣讲、专题讲座等形式,将非法集资犯罪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危害后果等告知广大群众,揭露该类犯罪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二)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大打击力度。审判机关要充分发挥惩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职能,不断提升处理新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水平,及时做好受害群众的安抚工作和维稳工作,依法保障其合法正当诉求,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定期分析研究此类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注重证据收集工作,坚持惩办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准确定罪量刑,最大限度地减少诱发和滋生该类犯罪的因素。

(三)拓宽合法投资渠道,引导群众理性收益。建议针对当前社会公众投资欲望高、投资渠道少、投资范围窄等现实困境,大力拓展投资渠道,尽可能多地提供投资机会,防止各种以吸引投资为名、骗取公众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生。

(四)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集资监管。工商部门要提高对投资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的设立登记条件和核查力度,严格市场准入;银监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业机构的指导,尤其是对可疑资金往来的监管,不断完善金融制度;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可实行单独审核发放制度,尽可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对暂不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可进行相关业务指导,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因借贷难而发生非法集资问题。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