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院张国强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入选《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6年)》,该案为我市法院唯一入选的刑事案例。
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成邦物流园开设名为“小鱼饮料名酒行”的淘宝店铺,通过网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芝华士”、“轩尼诗”、“绝对伏特加”、“杰克丹尼”、“黑牌”、“红牌”、“马爹利”、“人头马”、“皇家礼炮”等多种品牌的瓶装洋酒,公诉机关根据淘宝交易记录指控二被告人的非法经营额为1039393.50元。2014年7月23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辰分局在现场查获各类假冒的瓶装洋酒共计398瓶,经鉴定,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12380元。二被告人辩称在电商平台售卖时存在“刷单”行为。根据快递交易存单及现场扣押的假酒数量以及售价分析,二被告人的辩解存在合理性,合议庭采纳被告人的辩解,结合淘宝交易记录、证人证言、快递单号等证据综合考量,确定二被告人销售假酒的非法经营数额为65320元。据此,我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随着我国电商事业的迅猛发展,许多售假者通过电商渠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使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范围越来越广,也使证明犯罪数额的证据难以获得,证据的认定标准也存在较大争议。该案件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证据采信及犯罪数额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