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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采取四项措施强化院庭长办案“量、质、责”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17-05-27 16:30:36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我院采取四项措施强化院庭长办案,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修订《院庭长办理案件实施意见》,明确院庭长必须办理案件

     及时修订我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实施意见》,规定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除履行审判管理职责以外,必须办理案件;禁止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让优质审判资源重回一线,既推进了法院内部权力结构改变,让司法责任的承担更加明确,又显著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上调办案数量,缓解案多人少压力

      在市高院《关于全市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2017年)》基础上,我院对院长、庭长办理案件的办案数量进行不同幅度的上调:院长办理案件每年不少于12件,副院长不少于45件,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不少于58件。庭长办理案件数量不少于所在庭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70%;副庭长办理案件数量不少于所在庭一般员额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100%。庭长、副庭长与一般员额法官共同随机分案。上调办案数量,让院庭长在完成审判管理工作的同时,最大限度分担一般员额法官办案任务,缓解案多人少压力。

     三、明确办案形式占比和案件类型,确保实质性办案

     为保证院庭长将时间、精力与资源真正投入到案件审判中,杜绝伪办案现象,我院对院庭长办案形式占比和办理案件案件类型做出了明确规定。院庭长办理案件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担任承办人独任或者合议审理案件,二是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在明确庭院长办案指标的同时,鼓励院庭长独立承办案件,规定担任承办人审理案件数量不少于80%,院庭长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院庭长依法担任审判长,防止出现挂名办案情况,将院庭长办案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院庭长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主要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或其他由院庭长审理更为适宜的案件,一般不办理对同一被告或者原告的若干件法律关系相似的案件。鼓励院庭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将好钢用在刀刃上,充分发挥院庭长指导示范和传帮带作用,切实提高审判质效水平。

      四、将办案情况与绩效考评挂钩,压实办案主体责任

     将院庭长办理案件情况纳入对部门及个人的绩效考评管理和监督范围中,并与评优、晋升、绩效奖金发放挂钩。审判管理部门每月对院庭长办案数量进行统计,并在局域网予以公示通报,监督和激励院庭长完成办案指标。 今年1-4月,我院审执结案件3615件, 同比上升26.18%,其中院庭长办理案件1505件,占全院结案总数的41.57%,人均结案 51件,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院庭长办理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得到充分体现,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