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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11-06 14:43:08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我院根据《天津法院案件质量问题认定标准》、《天津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北辰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则》。

    评查规则明确了评查主体及其相应职责,即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认定案件质量等级、审定案件复议结论等重要职能,由研究室成立评查小组具体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同时完善了一系列配套细则,保证评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确立回避原则,保障程序公正。按照《评查工作规则》的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不能参加评查程序。

    二是明确评查形式,修改评查等级。规则规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分为重点评查、常规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形式,与之前规定相比,加大了一年半以上审限案件的评查力度。评查等级由以往的 “A、B、C、D”四个等级变更为“合格、瑕疵、偏差、差错、错案”五个等级,有利于确保案件评查的准确性。

    三是细化评查内容,区分审执程序。对审判与执行程序的评查内容作出区分,审判程序的评查内容包括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庭审程序、裁判文书等,执行案件则注重考查办案质量效率、执行公开、法律文书及执行笔录、执行卷宗等。

    四是完善评查程序,注重结果利用。规则进一步完善了评查工作程序,规定了启动评查的时间及原审判庭自查的时间,改进评查反馈机制,即评查结果先提交审委会讨论确认等级后再反馈审判庭,审判庭如有异议,则由评查部门先行审核,后呈报审委会审定复议结论。

    此外,规则还规定了不同审判程序类型的案件质量责任的承担,将评查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评先选优、法官任用与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办案法官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

    通过评查,挖掘影响案件质量的深层次原因,充分运用评查成果,注重事前管理,倒逼程序规范,最大限度地发挥评查的引导、规范作用,更好地指导业务工作,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及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要求。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