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被执行人李文生醉酒后驾驶东风牌小客车沿京津公路行驶时,将被害人张小燕撞倒,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被执行人李文生驾车逃逸,经认定被执行人李文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公诉机关公诉,本院作出附带民事判决书:李文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附带赔偿申请执行人牛丹丹、张明焕、商凤玲经济损失514946.92元。判决书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多方查询,被执行人李文生名下除在停车场扣押多年已经报废的肇事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牛丹丹工作条件差,收入低,张明焕、商凤玲两位老人都已80多岁,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家庭十分清贫。本院研究决定,对他们给予8.5万元执行救助。路途遥远,一家三口无力来津一趟领走救助款。
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执行局法官驱车600里,经多方询问,在偏僻的梁山县殷那里村找到张明焕老人的家,在村党支部书记殷复顺的见证下,带着老人家到离村10多公里外的中国农业银行,将救助金存至张明焕老人银行卡中。一切办理停当,张明焕老人和村支部书记握住法官们的手连声感谢,感谢天津法官们驱车数百里将钱款亲自送到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