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金融案件执行的好坏,不但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而且还会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标的金额较大,执行周期较长,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处置等因素,涉金融案件执行已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难点。为此,北辰区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以该院2015年至2017年受理的涉金融执行案件为样本,归纳特点,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以期为涉金融案件的执行提供解决思路。
一、涉金融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
2015年至2017年,北辰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执行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案件受理数量持续上升
2015年受理涉金融执行案件208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7%;2016年受理涉金融执行案件222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6.1%;2017年受理涉金融执行案件267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6.4%。三年共受理涉金融执行案件697件,占民商事执行案件7%,占全部执行案件的6.5%。
(二)申请主体集中
以2017年为例,我院共受理涉金融执行案件267件,其中,同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数在20件以上的有5人;50件以上的有2人。此类申请人共申请执行226件,占全部涉金融执行案件的76%。
(三)被申请人数量较多
该类案件中,同一案件被申请人较多。以2017年为例,个案被申请人数超过3人的有75件;超过4人的有10件;超过5人的有18件。这些案件中多有担保人存在,导致被申请人数量较多。
(四)申请标的额大
2015—2017年,该类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每年呈现递增的态势,三年总计达到10.49亿,占全部执行案件总标的额的12.06%。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涉金融执行案件收案数不断上涨,申请执行标的额激增,同时伴随着大量问题出现,给涉金融案件的执行带来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
(一)执行效果不佳
2015年至2017年我院受理的697件金融执行案件,执结623件(含旧存),平均结案率基本维持在88%左右,但年均实际执行率仅为45.14%,年均执行到位率仅为52%,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时间 (年) |
收案数 |
执结数
|
立案标的 (万元) |
执结标的 (万元) |
执结率 |
实际执行率 |
执行到位率 |
2015 |
208 |
234 |
21267.95 |
8238.64 |
112% |
38.44% |
50.09% |
2016 |
222 |
158 |
38587.87 |
11879.10 |
71.17% |
36.34% |
50.14% |
2017 |
267 |
231 |
4797.03 |
19333.46 |
86.52% |
60.63% |
57.9% |
表1 2015年至2017年涉金融案件执行情况表
(二)终本案件数量多、比例高
近三年,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数远高于其他结案方式。2015年收案208件,终本案件201件,占96%;2016年收案222件,终本案件145件,占65%;2017年收案267件,终本案件139件,占52%。可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最主要的结案方式。
(三)查人找物难
有的自然人为了躲避债务,全家长期外出务工逃避债务,甚至与其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通过“假离婚”或者“假分家”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转移。有的企业则故意通过改制、分立、合并等不良方式,躲避法院的执行。这些所谓的“资产转移”使得被执行人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和名义所有人发生了分离,这些都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财产处置难
被执行的财产难以处置也是金融类案件执行的难点问题。以网拍为例,2016年共网拍32件标的物,其中,房产21套,机动车6量,其他资产5件,成交14件,成交金额1892.63万元,网拍完结率43.75%。2017年共网拍105件,其中车辆22件,房产76件,其他财产7件,共成交51件,成交金额21681.11万元,网拍完结率48.57%。以房屋处置最为典型,2017年共强制执行涉房屋9套,其中有2套有人居住,拍卖成功4套,成功率为44.44%。网拍完结率不足一半,执行财产难以变现。
三、原因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案件特点及问题,分析造成涉金融案件执行困境的原因,主要有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法院和社会四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偿还。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恶化,无偿债能力,是造成金融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因素。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由于部分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购房、医疗、消费或还债,所贷资金未产生再生能力,如家庭困难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用于经商,发生亏损,最终导致被执行人无力偿还。被执行人是单位的,有的已处于停产状态,无正常收益,只能以房地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其在他企业享有的到期债权抵偿部分债务;有的早已处于歇业状态,或已被工商部门注销,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不知下落,且已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或资产无法处理。
2.执行异议比例高。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因被重复、反复抵押,进入执行程序便引发案外人异议而难以执行。除了被执行人主观故意外,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动产价值的多变性,也导致易出现抵押权实现时原本非重复的抵押由于抵押物价值的下降而消极地变为重复抵押的现象。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抵押物在实现抵押价值的过程中受到来自第三方的阻力,无法顺利进行执行。
3.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其一,被执行人与其他债权人就房屋使用问题多达成协议,由其他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以对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租金。此类协议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房屋的处置。其二,出于生存权优先于债权的考量,法院对“低保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的不能强制迁出”,房屋的担保功能丧失。其三,房屋实际居住人拒绝迁出被执行房屋,更有甚者找来年迈的父母居住其中,对抗法院的执行,对此法院于情难以执行。且对于被强制迁出的人员如何安置法律规定尚不明晰。法律规定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但是申请执行人对此负担的标准并不明确,临时住房的面积、期限、提供方式等都没有明确要求,导致实践中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更为被申请执行人拒绝迁出提供了借口。
4.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法院对拒不履行义务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虽然我国刑法上确立了“拒执罪”,但其可操作性不强,在追诉程序上也显得过于繁琐,从全国范围来看,对拒执者予以定罪判刑的是少之又少,难以对被执行人形成一种震慑力度。另一方面,有的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素质不高、轻视法院执行。有的甚至认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义务也判不了刑,最多拘留15天,从心理上存在轻视法院执行的意识。更有甚者将在执行阶段采取拖、逃、赖的手段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视为有“本事”的体现,不以为耻,反以为傲,缺乏诚信观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二)申请执行人方面
1.部分申请执行人延期申请执行。当抵押物价值大于执行标的时,申请执行人并不急于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更倾向于通过延期申请执行来增加可能利益。当抵押物价值小于执行标的时,申请执行人无论是否及时申请执行,都不足以完全填补其损失,个别申请执行人选择通过延期申请执行的方式,增加债权基数。我院近三年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中有576件,是在申请期限过半后提出的;有394件是申请期限仅剩余半年提出的;有179件提起执行申请时间仅余三个月。
2.个别申请执行人不到庭。有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程序的困难估计不足,当结果无法满足预期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到庭,不履行申请人的法律义务,甚至提供不实执行线索,拒绝到庭履行案件执结的相关手续,这都人为地造成了金融案件“执行难”。
3.申请执行人内部经营管理乏力。以金融机构为主的申请执行人内部经营管理漏洞多,防范和化解措施不力,管理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化。贷款前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担保物价值等调查不足,审查时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信息登记不全,借款后对债权跟踪不积极。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法院执行。
4.申请执行人债权回收方式单一。部分申请执行人拘泥于现金的方式清偿债权,不愿接受以物抵债、债转股等其他方式来进行清偿。当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资金,但存在其他财产或者债权的情况下,往往不能作出让步,导致执行无法取得实效。这种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僵持不下的状况,不利于债权的清偿,对没有现金但是愿意积极偿还的被执行人来说也是一种打击。
(三)法院方面
1.法律规定存在空白地带。一方面,执行申请人不到庭,不同于审判程序中“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的规定,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56条、257条及《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103条规定中列明的应当执行中止或者终结的情形,能否算作《民诉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很难界定,冒然适用容易造成随意扩大执结方式,违背立法本意,也容易引发涉诉信访。实践中出现了“视为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申请人无法联系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无法联系而中止执行”等不同的做法,长期来看不利于执行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另一方面,《民诉法》第24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都对执行中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进行了规定。因此许多以唯一住房为抵押的个人贷款金融案件,无法实现执行。特别是有一些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执行,迅速转卖名下其他房产或者让父母老人长期居住,制造自己名下仅有唯一住房或是扶养家属的假象来牵制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此类案件,集中表现在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案件。
2.处置权与受偿权冲突。实践中,个别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存在被多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当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与轮候法院各异时,对被保全财产的变现处置就变得有些复杂了。优先债权法院无法取得对被保全财产的处置权,而首封法院前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有轮候法院的虎视眈眈,如若首封法院处置被保全财产,在偿还优先债权后,被保全财产的剩余价值可能也就寥寥无几了,这对首封法院而言无异于是无益拍卖。正是因为部分被保全财产的处置权与优先受偿权难以统一,导致个别首封法院对被保全财产迟迟不进行拍卖或者解封。
3.司法拍卖存在困难。其一,房屋评估价格受市场影响大。房屋的价值评估是房屋拍卖进行处置的必要前提,房屋的市场行情直接影响到房屋的评估价格。2016年天津的房价增长迅速,在此期间的房屋评估价格也相对较高,但2017年天津房价趋冷,当2017年拍卖2016年评估的房屋时,房价已与2017年市场行情差异较大,导致因为价高而无人竞拍。其二,竞拍者一次性交付房屋全款压力大。目前天津市的司法拍卖中,除极个别法院和银行合作可以贷款购买外,其余有意竞拍者须一次性全额付款,导致绝大多数有需求、有意向的人群望而却步,容易出现参拍率低、流拍率高、时间长、成交价低的难题,执行案件陷入“死结”。
4.实际执行引发次生问题。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执行标的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该企业的生死存亡。近三年,我院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中有27%的案件被执行人已经或者濒临破产,也就意味着成百上千的员工将面临下岗或者失业的风险。因此,法院的执行行为总会牵动着这些员工的心,越来越多的员工要求参与债权分配、扣留职工安置遣散费等,甚至还存在被执行人怂恿员工上访示威的情况。面对此类执行案件,执行工作往往面临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和社会维稳风险,又给执行工作增添了一道难关。
5.实际执行受整体经济趋势影响。经济市场瞬息万变,难以捉摸,以不动产抵押来说,房屋价值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房价下跌时,房屋价值减少,不仅无法实现预期债权,还可能会导致重复抵押。何时对抵押房屋进行拍卖,亦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这个最有利的时间点法院往往难以把握。除了不动产外,申请执行人往往还对被执行人的股票、权利凭证等享有质押权。但是该类质押权的实现亦受整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较大,市场行情的好坏以及政策的变化,直接决定着债权的实现大小。如股票在熊市行情下往往无法足额兑现债权,如果不加考虑一味执行,也会导致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四)社会方面
1.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影响。部分被执行人,特别是个别企业与当地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这些企业往往是当地本土的品牌或者是当地支柱企业或者是税收大户,一些当地部门为了所在地经济、税收等方面的发展,并不乐于积极主动配合其他地区法院的执行工作,甚至从中阻挠,这也为金融案件的执行提升了难度。
2.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充分。我国还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还未充分建立,对逃避执行的行为未能形成全社会公开谴责的局面,更不能受到公众社会的约束,大多数人往往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旁观态度。随着“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一系列措施的出台,“老赖”问题已经开始逐渐走进大众的视野,但与“让老赖寸步难行”的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
四、对策建议
涉金融案件的执行不仅关系到每个具体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人民法院应切实发挥执行作用,拒绝让有效裁判文书变成一纸空文。为促进涉金融案件能够更快更好地执结,为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具体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
(一)源头控制,保障信贷管理规范化
1.扎牢信贷风险防控的“篱笆”。金融执行案件中,以金融机构为主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注意提高自身风险防控意识,防患于未然,不能只重视眼前利益,忽略了长远债权的回收。在贷款前,应当认真核实借款人及保证人身份信息和资产状况,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放贷后,对于借款用途、资产状况、盈利状况、还款来源、其他债券债务情况等信息进行跟踪记载等。
2.转变思想观念接纳多样清偿方式。在今天这个“遍地是黄金”的时代,申请执行人应当转变思想观念,不只接受现金的债务清偿方式。对于股权、债权、固定资产等均可以大胆“拥抱”,特别是在被执行人自身经济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如果一味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金钱,很可能会导致债权无法兑现。不妨试着接受其他的给付方式,所得利益还有可能超过现有债权。
3.积极配合执行接受各种执行结果。执行本就是一项风险与
利益兼备的司法活动,申请执行人不能只期望利益的获取,而拒不接受可能带来的风险。对于没有实际执行到财产的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更应当理解、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不能再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给执行工作增添难度。当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时候就要终结本次执行,直到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再行恢复,如果申请执行人一直坚持下去,也于事无补,反而会耽误更多执行工作的开展。
(二)多措并举,积极创新执行方式
1.以司法标准化推动为契机,完善相关工作标准。针对申请人不到庭,实践中出现了“视为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申请人无法联系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无法联系而中止执行”等不同的做法,建议加大对该类现象的调研力度,并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出台相关标准化文件,统一该类问题的处理方式及适用尺度,为执行法官处理该类问题提供准确的依据。
立案时要求其填写送达地址、通信方式确认书,核实申请人相关信息。对其明确告知执行风险外,还应强调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告知其不协助执行对自身权益造成的损害,督促其配合执行工作。对于多次拒不协助配合执行工作的申请人,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关联在执行查控系统中,当其再次申请执行时,可依据该不良记录,要求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倒逼申请人积极配合执行工作的推进。
2.严格落实财产申报制度,规范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范围。
在执行中进一步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范围、程序、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后果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强化被执行人的申报和释明义务,被执行人如果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必须向执行法院举证证明自己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证明自己不具有对抗执行的主观恶意,只有从法律上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才能使申报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才能进一步阻塞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对于申报虚假信息的,拒绝申报信息的,有证据证明存在规避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加大惩处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其责任,令被执行人不敢恣意妄为。
对确有证据证明的规避执行行为进一步规范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程序,扩大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范围。比如针对借婚姻家庭关系规避、逃避执行的行为,是否可以将有财产一方的家庭成员追加为被执行人,从而使假借离婚或假借夫妻财产约定来规避的行为无法得逞。加大对离婚诉讼和离婚登记时财产分割的审查力度。为防止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履行行为的发生,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登记离婚,都应该加大对财产分割问题的审查力度,尤其是在登记离婚中,民政部门应充分调查双方是否有躲避债务的故意,对财产分割显失公平的更应该重点调查,严格把关,一旦发现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不应予办理。
3.探索多元化执行方式,辅助执行申请人迂回兑现债权。基
于被执行人的躲避性、推脱性,被执行财产的特殊性、多变性、转移性等特点,法院执行工作应该从“斗勇”向“斗智”转变,尽可能通过将被执行人财产“变型”来偿还对执行申请人的债务,而不拘泥于执行方式。
代位执行法,对于被执行人存在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与被执行人及该第三人进行协商,由该第三人代被执行人向执行申请人偿还债务,如果该第三人对此有异议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否则法院对超过偿还期拒不履行的第三人有权强制执行。我院近三年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中,有6件采用了这一执行方法。
分期执行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因为经营困难一时难以进行债务偿还,此时如果一味强制执行,可能使被执行人遭受更大的损失,甚至错失扭转局面的机会。法院在综合考量被执行人经济发展状况的前提下,可以辅助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协议,以为此类被执行人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
抵贷返租法,在被执行企业即将破产或者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况下,被执行企业虽然没有偿还能力,但其名下往往还有一些固定资产等财物,若机械地将其剩余固定资产予以拍卖、变卖,可能无法足额清偿债务,也可能造成企业关门,员工失业等现象。法院可以选择将固定资产评估作价后折抵债权,并进行所有权变更,然后再由执行申请人将该固定资产以租赁的方式交由被执行人拥有使用权,以确保被执行人双方及社会稳定。
协助救济法,面对被执行人存在的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诉讼等问题,相关责任的认定属于法院审判部门,执行部门对此无能为力。但当执行申请人另行启动该程序时往往缺少有利证据,而导致自身债权无法得到救济。此时,执行法院可以在执行申请人的申请下,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以帮助执行申请人迂回兑现债权。
(三)积极作为,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1.拓展社会救济的渠道和范围。当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时,基于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的考量,法院往往不得对该房屋予以执行。甚至有些被执行人名下房屋面积超过法定标准,仍然拒不配合腾房、换房事宜。而反观某些申请执行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他可能遭受了重大损失,生活拮据,生存困难。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境遇的悬殊,不觉让法院略显尴尬与无奈,严重损害到法律的权威与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而这也从侧面体现了我国现有社会救济体系的不完善,对于因为被执行而导致生活存在困难的人群,应当考虑将其纳入社会救济的范畴,而不是以牺牲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来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
2.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建立对规制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这种制约的力度仍然不够,没有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绝大多数法院采取的限制高消费一项,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本身可能就不是很好,高消费的需求可能对被执行人来说并不是那么具有切肤之痛,不像征信系统中的失信人如果买房就会面临同贷款时长一致期限内的利率上浮,执行领域对社会诚信的打击力度还是缺少一些针对性、有效性、深刻性和相关性。因此,对于整个社会征信体系还是应当统筹规划,将执行查控系统与银行系统、社保系统、医保系统等全面连接贯通,从全方位、多角度、广范围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倒逼人们规范行为,诚信行为。
课题主持人:于翔
课题组成员:霍立刚、徐婷婷、荆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