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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9-08-26 16:30: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夏某等21人电信诈骗案。

2016年7月,被告人夏某伙同邱某某、王某等人在辽宁省大连市某写字楼内,形成以邱某某担任“经理”,其它成员担任“客服”的犯罪集团,该集团通过虚构身份添加好友,以销售玉石或集齐旧版人民币返利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我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夏某、邱某某等2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2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同时责令上述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该案的宣判,显示了我院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和惩处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一步我院将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协同联动,合力维护我区电信网络安全,为人民群众筑起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司法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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