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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全力推进“无黑”城市创建
  发布时间:2019-07-02 16:55:25 打印 字号: |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天津法院在天津市委坚强领导下,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创建“无黑”城市的目标,迅速行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零容忍”的态度向黑恶势力亮剑,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截至目前,全市法院一审审结涉黑恶犯罪案件39件331人,二审审结案件10件,41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充分体现了天津法院的政治站位和责任担当。

  打造铁案 树立审判标杆

   2018年8月30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大法庭里,坐满了来自社会各界的旁听人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

  这是一起性质非常严重、影响非常恶劣的涉黑案件。以穆嘉为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32人,将“套路贷”与暴力催收相结合,肆意侵占借款人钱财,涉及犯罪事实20余起,欺压、残害群众,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2300余万元。被害人深受“套路贷”所害,有的倾家荡产,有的背井离乡。

  为了确保把案件办成铁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红桥区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并针对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特点,在创新审理模式上下足功夫,创造性地运用了“大庭前会议、小庭审”的审理模式,既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提升了审判质效。

  9月26日,红桥区法院对“穆嘉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穆嘉等32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到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均并处罚金。12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天津法院2018年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最具标志性的案件,“穆嘉案”案件的成功审理,充分展示出天津法院利剑出鞘,横扫黑恶的坚定决心,有力推动了天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同时,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以及部分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参与旁听,也使其成为一堂面向全民的法治公开课。

  2019年1月“穆嘉案”入选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并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提升站位 锻造扫黑铁军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成立领导机构,召开动员部署会,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强化统筹协调与指导。全市法院主要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直接协调重大事项,督办重大涉黑恶案件。全市法院全面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坚决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审理的案件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确保把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办成铁案,真正做到打得准、打得狠。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扫黑除恶专业法官队伍是法院取得专项斗争胜利的坚强保障。为此,全市法院不断加强审判力量,专门抽调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专业团队。同时,先后三次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让法官们深入理解和领会扫黑除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提出实践中常见、疑难问题的解决建议和参考思路,统一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思路和审判标准,提升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审判水平和审判能力。

  在纵深打击的同时,天津高院还不断加强审判指导,出台了《关于落实天津“无黑”城市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他们还深入剖析黑恶势力犯罪涉及的新领域、采取的新手段、呈现的新形态,针对“套路贷”案件证据标准、“软暴力”、恶势力认定标准、涉案财物处置标准等问题,认真分析研究,进一步统一证据和裁判标准。天津高院还与公安、检察、司法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防范打击“套路贷”犯罪的指导意见》,对相关案件审理进行有效规范和有力指导。

  “穆嘉案”等案件的成功审理是对天津法院综合能力的全方位检验,案件办得漂亮,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扫黑铁军也在大要案审理中得到了锻炼成长。

  健全机制 深化斗争成果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黑罪犯减刑案件,庭审中,合议庭在对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当庭思想认识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一致认为,罪犯赵某某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罪犯赵某某依法裁定不予减刑。天津二中院依法作出的这一准确裁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

  截至目前,在已审结的23件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减刑案件中,均体现了从严标准,铲除其复生基础,不给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留有任何逃避法律制裁的可乘之机。

  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涉黑涉恶犯罪的同时,天津法院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惩治和线索转递工作机制,深挖关联犯罪和“保护伞”,鼓励民事、执行法官进一步提高敏感性,在案件审理中,注意筛查是否存在黑恶组织采取虚假诉讼等手段,假借合法外衣掩盖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刑事审判中,建立“一案双审查制”,所有刑事案件均要审查是否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在审判工作中做到线索摸排无死角。

  为了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天津法院还建立协同打击机制,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缉枪缉爆、扫黄打非、禁毒禁赌等专项行动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在审理这类案件的同时,严厉打击与操控贩毒团伙、经营涉黄涉毒、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手段相互交织的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

  延伸职能 参与社会治理

  近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向三个区级文化旅游体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并抄送天津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该院针对郭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件中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在河西区、河东区、东丽区的部分歌厅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建议三家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娱乐场所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排除安全隐患,并建议加强对经营人的行业行为规范和法治教育,切实增强抵制违法犯罪自觉性。司法建议得到积极回应,审判职能的延伸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天津法院将审判实践与社会治理有机融合,把加强司法建议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他们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支持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与党委、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通过审理具体涉黑涉恶以及“保护伞”案件,重点总结梳理这些案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治理管控方面存在的短板和行业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弱项,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落实监管责任和治理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新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滋生蔓延,不断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和战果。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天津高院还制定出台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面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要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体工作部署,增强司法建议数量,提升司法建议质量,进一步发挥司法建议在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标本兼治的重要作用。

  加强宣传 营造舆论氛围

  2019年4月12日11时,天津高院新闻发布会的现场座无虚席,天津高院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专项斗争阶段性成果,并发布当天集中宣判的4起涉恶典型案件。

  天津法院高度重视新闻舆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促进作用,全力以赴打好主动仗,通过报纸、网络、影视、新媒体等平台以及庭审直播、新闻发布、与媒体合作、主动设置议题等形式加大宣传声势,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据天津高院负责宣传工作的人员介绍,他们把宣传重点放在重点案件的深度报道上,积极联络主流媒体,提供有效新闻素材,同时邀请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涉黑涉恶案件的庭审和宣判,使案件审判成为公正司法、全民普法的“公开课大讲堂”。

  天津法院的新闻舆论工作不仅在力度、广度和深度上紧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展的步伐和需要不断向前推进,在拓宽社会宣传面上也是不断创新思路。办案之余,法官深入社区、广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持续扩大群众知晓度。同时还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与村两委换届选举、驻村帮扶、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结合起来,为创造良好的换届环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群众支持、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

  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发放宣传资料、物品11489件,刊登新闻稿件999件,宣传点位668个,走访宣传社区、村镇63个。

  聚焦审理 纵深推进斗争

  2018年,天津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而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大量涉黑涉恶案件即将进入审判程序。2019年,天津全市法院不断加强审判力量,突出铁案标准,确保案件质量,加快审理节奏,提升审判效率,多措并举全面做好依法审判工作。

  一是突出对重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震慑黑恶势力犯罪。突出“打财断血”和“破网打伞”,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经济基础,坚决严惩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腐败犯罪。

  二是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通过培训等形式认真学习,准确适用“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统一规范办案标准,提升办案质量。

  三是进一步加强“打财断血”。结合“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对涉黑涉恶案件的财产刑适用力度,依法处置涉黑涉恶财产,坚决追缴、没收违法犯罪所得。

  四是进一步加强“破网打伞”。全市法院对即将进入审判程序的涉及“保护伞”的犯罪案件,将坚决依法从严处理。对涉黑涉恶“关系网”“保护伞”线索将深挖细掘,加强摸排,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天津全市法院将掀起更加强大的攻势,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零容忍”的态度利剑扫黑,铁拳除恶,全力推进“无黑”城市创建,让津城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