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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对付某安等9人涉恶案件进行宣判
  发布时间:2020-02-25 16:19:10 打印 字号: | |

1月31日,我院依法对付某安等9人涉恶案件进行了宣判。

我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安伙同苏某旺(另案处理)自2010年至2018年11月期间,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杨家嘴村光荣道与外环北路辅路交口津霸桥附近,以承包该地由外来务工人员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的名义,安排苏某旺之妻被告人王某英、付某安前妻被告人王某玲,并先后雇佣被告人付某丽、张某军、穆某、高某、张某和丁某辉(另案处理)、张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时任北辰区青光镇杨家嘴村治保会主任被告人郑某彬的帮助下,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不为务工人员提供劳务服务的情况下,强迫在此等活的齐某东等424名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劳务证并交纳管理费,共计敛财1540615元,形成了以付某安、苏某旺为首要分子,王某英、王某玲、付某丽、张某军、穆某、高某、张某、丁某辉、张某1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该劳务市场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一人轻伤,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我院依法对被告人付某安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王某英、张某军、付某丽、穆某、王某玲、郑某彬、高某、张某,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