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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集中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发布时间:2020-07-09 16:42:25 打印 字号: | |

6月30日,我院对刘某旺、周某、杨某等诈骗罪、敲诈勒索案和高某伟、崔某山等敲诈勒索案两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高某伟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刘某旺等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案中,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旺、周某、杨某、王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内采取驾驶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作案手段,骗取或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形成以刘某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内部分工明确,周某主要提供作案车辆,杨某负责开车,刘某旺、王某分别或共同跟车对被害人进行劝说或者威胁,共作案21起,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集团共实施诈骗犯罪19起,共骗得304500元,敲诈勒索犯罪2起,共计29000元。

高某伟等敲诈勒索罪案中,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高某伟、任某群共同出资成立某车行。任某群任法定代表人、高某伟任监事、崔某山任财务负责人。后该车行不满足于仅从事正常车辆保险、过户等业务。自2018年5月起以车辆质押贷款名义实施“套路贷”,并吸纳被告人刘某、孙某培、薛某旗从事该业务,肆意侵占被害人钱财,形成了以被告人高某伟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崔某山、刘某、任某群、孙某培、薛某旗为重要成员的专门从事“套路贷”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采用“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等“套路贷”方式,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3起,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达59.1万元。

两案的公开宣判有力维护了本市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为平安北辰建设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案件宣判后,我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被告人采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手段,索要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以及办理车辆预签登记操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全力助推“行业清源”和“无黑”城区创建。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