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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全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13 16:04:41 打印 字号: | |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保障和促进全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的实施意见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扩大就业范围、增加财政税收等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委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我区加快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促进全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深刻认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全院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中央、市委相关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2.遵循依法保护原则,坚持保障权利与规范经营发展并重。全院各部门在审判执行活动中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交易行为,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在市场环境中的交易安全。在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制裁违法行为,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3.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侵犯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和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的各类刑事犯罪。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大对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严厉惩治针对民营企业家、经营者及其家属实施的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切实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

4.依法惩处危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对欺行霸市、强迫交易、假冒民营企业著名商标、损害民营企业信誉、产品信誉等犯罪予以严惩。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审慎把握准确适用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严禁有罪推定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一律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要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6.严格依法规范财产保全措施,为民营企业维权提供有效程序保障。正确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对于债权关系明晰但提供保全担保有困难的民营企业,要在认真分析研究并最大限度降低保全风险的情况下,确保民营企业的财产保全得以实现。

7.坚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做到实体处理和程序处理一视同仁高度关注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所涉法律问题,合理和准确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特殊功能,实现民营企业的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帮助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8.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并重,促进形成互利共赢的良好劳动关系。大力倡导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劳动者的互利共存、共赢发展;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采取灵活方式缓解企业工资支付压力,注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促使劳动者与企业共度难关;对恶意欠薪企业,加快审理进度,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9.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依法受理、及时审理以民营企业为原告的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务、政策环境。要依法及时审理与民营经济主体有关的行政案件,认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支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制止侵犯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民营企业在各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促进民营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规范经营。通过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形式,向政府提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建议,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0.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和生产经营。加大力度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对民营经济主体申请执行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严格依法及时执行,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及时实现。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依法采取债权转让、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11. 创新诉讼服务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立案,对涉诉民营企业实行立案、导诉、法律咨询、指导举证、案件查询等一站式服务。加强诉前调解,缩短立案审查时间。推动民商事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方式,积极发挥仲裁、公证、行业调解作用;全面推行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民事督促程序、担保物权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等快速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司法效能,降低民营企业的诉讼成本。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落实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进阳光司法工程,丰富民营企业了解司法信息的渠道,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诉讼权利。

12.及时编写发布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对民营企业的规范和导向作用。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适时向社会发布涉及民营企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案例,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自觉依法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强化以案释法,推动形成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13.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全院各部门要结合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的法律风险提示制度,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涉及民营企业经营决策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帮助民营企业提升经营风险意识和防御风险能力。

14.强化法治宣传,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平台,结合案件审判,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法治环境。引导民营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范用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严格科学管理、合法诚信经营。

15.加强司法调研,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前瞻性。全院各相关部门要深入民营企业,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及时了解各类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注意发现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政策疑难问题的分析和研判,及时提出司法应对措施;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增强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实效。

16.加强与有关部门、工商业联合会及企业商会的协调联动,畅通服务渠道。积极与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商会等开展联系协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建立完善企业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共同搭建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平台。完善联络机制,及时收集民营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改进法院工作。

17.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保障。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院干警要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把司法廉洁作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底线,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推动纪律严明、审判清明,为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8.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