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我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伪劣一次性口罩案,被告人朱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经审理查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朱某从通过网络认识的陈姓男子处购买口罩并向被害人李某、孙某某等24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759855元。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朱某购买的口罩在运输途中被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被告人朱某提交了其伪造的产品合格证、营业执照、工作证明、情况说明等材料。2020年2月28日,朱某在天津市北辰区联东U谷工业园内向李某等人分发口罩时,被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无生产商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三无”口罩299000只。经鉴定,被告人朱某销售的口罩过滤效率及防护效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是过滤效率及防护效果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口罩,仍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疫情期间,一个口罩就代表着一份安全防护,利用疫情发“不义之财”,罔故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对这样的行为,人民法院绝不姑息,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坚决以公平公正高效的审判捍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