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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入户盗窃三元被判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20-11-13 17:20: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辰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佟某饮酒后至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某胡同被害人王某的租住处,撬开门锁进入室内,窃取三元人民币及一件短袖T恤。后佟某将盗取的短袖T恤遗弃,用所盗硬币消费。



    法官严肃提醒:切勿有不劳而获、顺手牵羊的想法,以为小偷小摸没有什么大不了,殊不知已经触犯刑法,勿以恶小而为之。

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