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初,天津某电磁线公司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某变压器公司给付其货款及利息200余万元。后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我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但天津某变压器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天津某电磁线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停业,且厂房内无机器设备,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因双方当事人积怨已久、矛盾颇深,案件执行工作面临很大困难。我院执行法官刘家红在执行过程中,平衡各方利益,认真负责地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全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刚柔并济。一方面,对被执行人的情况做了大量详实的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机器设备等财产及房屋一座,不断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着力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强制执行和善意执行相结合,确保执行措施的适度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充分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向其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在执行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一次性拿出160万元给付申请人,本案案结事了。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对我院执行法官公正、廉洁、高效的司法服务给予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