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对所有受害者平等保护
禁止任何人实施家暴
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
发出了《民法典》
实施以来北辰区首份人身保护令
原告武某与被告穆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21年9月,武某向北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武某指出被告穆某患有精神疾病,情绪激动时无法控制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谩骂、推搡、恐吓原告,对其精神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伤害,并于10月27日向北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于原告武某反映的情况,宜兴埠法庭案件承办法官刘婧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全面调查,并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询问。通过及时了解情况,核查相关证据,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穆某的行为已经存在实施家暴的可能性,武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北辰法院于10月28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穆某对申请人武某实施家庭暴力、语言威胁和恐吓。裁定作出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进行了送达。同时,刘婧法官对穆某进行了批评、劝导,穆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行为。
法官说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职责,传递了以司法手段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鲜明价值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