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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守护百姓餐桌安全——北辰法院发布惩处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30 19:13:27 打印 字号: |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北辰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食品生产、销售等领域的规范、引导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守护百姓餐桌安全。

案例一

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心商家被判刑!

—— 被告人江某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人汪某某在未取得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在其租住的北辰区某地生产猪皮冻,并欲对外销售。在生产过程中,汪某某为加速猪皮冻的凝固而掺入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铵明矾)。2019年9月24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汪某某出租房内现场查获其生产的成品猪皮冻157袋(5kg/袋)、猪皮、半成品猪皮冻及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铵明矾)等物品,并对查获的成品猪皮冻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送检的猪皮冻内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为36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裁判结果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危害结果、认罪态度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同时对被告人作出行业禁止,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食品类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本案中,被告人受利益驱使,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极大威胁。依法对被告人汪某某作出刑事处罚,彰显了北辰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态度与决心。判处刑罚的同时适用从业禁止,不仅从法律效果层面对犯罪分子的行为作出双重否定评价,也为预防犯罪维护食品安全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二

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保健品

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被告人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明知其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的“精品伟哥”保健食品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仍在北辰区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对外销售,销售价款共计450元。2022年5月7日被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扣押“精品伟哥”4盒。经检测,其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依法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

法官说法


西地那非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过量服用会引发心脑血管问题,早已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或明知是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均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

在此提示广大群众提高辨别能力,理性选择正规渠道销售的保健品,切莫轻信非法广告宣传。同时告诫各生产经营者务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切忌贪图利益,突破法律底线。



 

责任编辑:石